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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布《通知》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推广至所有进出口企业
    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了解,以往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仅局限于试点名单企业。而本次下发的《通知》将结算主体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