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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