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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起新上市公司须主动申报个人限售股原值资料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财政部称,此举是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