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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发布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社部)于2011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是几项要点:

 

 

* 2011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
  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滞纳金。
*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 该通知明确,参保外国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办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参保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各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该通知未对失业保险作任何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