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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详细要求。
 
    《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解委员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